▲國防部發表「106年中共軍力報告書」,曝光共軍機、艦繞台航線圖。(圖/記者楊佳穎翻攝,下同)

記者楊佳穎/台北報導

中國海、空軍近期動作頻頻,而國防部31日下午正式送達立法院的「106年中共軍力報告書」中,更首度披露共軍軍機、中共遼寧號航空母艦編隊2016、2017年繞台及跨區訓練航線示意圖,並稱進來共軍戰機及航艦編隊常態性繞行台灣本島,展示對我軍事威嚇實力,而國人也應正視並關注共軍現代化發展。

國防部31日將明年度國防部預算書及「國軍五年兵力整建與施政計畫報告」、「中共軍力報告書」等送抵立法院;其中,國防部在中共軍力報告書中指出,月前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朱日和訓練基地首次校閱以「戰區」聯合作戰體制組訓部隊,期間展示多項新式武器裝備,由過去「廣場閱兵」向「戰場閱兵」轉變,並隨後在建軍節發表措詞強硬恫嚇性演說,凸顯中共為維護主權領土完整,對台武備已「顯而外張」。

報告中也說,中共實現中華復興「中國夢」及國家統一目標,迄今仍未放棄對台用武,且根據中共戰略規劃,台灣問題未置於首位,但仍將分階段、有步驟地在政治、經濟、外交和軍事上對台保持壓力,並對抗外來勢力。

報告進一步說,自我政黨輪替以來,中共藉「九二共識、一中原則」片面中斷兩岸溝通機制,限縮經貿與文化交流,拉攏我友邦、加大我國際參與打壓力度,凸顯中共仍將台灣問題列為國家重要戰略使命;軍事上,藉軍隊改革加強海、空戰略比重及新型作戰力量與專業部隊建設,蓄積對台作戰及應對他國軍力介入台海能力,以支撐未來對台作戰可能選項,對我軍事威脅日益嚴峻。

報告還提到,中共萬噸級公務船舶依舊藉執法及科研之名,常態在我周邊海域及重要航道活動,配合海軍情報艦船進行台海戰場情蒐,東部戰區持續從事針對性兩棲聯合登陸作戰演練,而海、空兵力也頻赴東海警戒巡邏及南海戰鬥巡航。

報告指出,繼去年航空母艦編隊及海、空機艦數度繞行台灣本島周邊,2017年7月空軍轟6型機首度赴台海當面從事戰鬥巡航,凸顯中共對台武嚇已不再隱晦,透過「經由例外、塑造慣例、形成常態」模式,藉常態軍事威懾,對台形成戰略包圍態勢,並驗證各項對台作戰預案,確保對台作戰優勢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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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環境:0度C~38度C 溼度≦80%RH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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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量:105公克

產地:中國(出廠前,皆經砝碼校正檢測包裝,品質保證)

注意事項

※ 本產品有保固貼紙,撕毀恕不保固。

※ 當物品的重量超重或太輕,電子秤則無法顯示。

※ 請避免重壓和重擊,而造成損壞。

※ 請勿在有無線電波及磁場的場合下進行使用電子秤。

※ 勿放置在太陽下曝曬或高溼氣環境。

※ 長時間不使用時,請取下電池,以防漏液造成損壞。

※ 請勿長時間放置物品於秤盤上,避免影響測量精準度。

※ 本產品非供營業交易、證明或公務檢測之用途。

※ 本產品並無防水功能,秤液體產品,避免漏液滲入本體,以免損壞。

※ 本產品不附電池,敬請自行購買。

※ 產品規格若有修改不另通知。

※ 依國家度量衡法,經營度量器業者,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必須具有度量衡項目,同時須取得度量衡業許可執照,使得營業。

※ 本公司己依法規辦理登記,證照齊全,合法銷售,請安心購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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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秤重時,請將物品置放秤台正中央處,秤重才準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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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產地


中國(出廠前,皆經砝碼校正檢測包裝,品質保證)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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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31年前,因同案被告郭中雄被刑求的自白而獲判15年的蘇炳坤,28日再向台灣高等法院尋求再審的機會,希望獲得司法平反。68歲的他在法庭上談起這件讓他的人生和事業「一夜之間完全被毀掉」的判決,忍不住哭出來,望向坐在旁聽席的家人,請法官主持公道,「如果有罪,把我槍殺都沒關係」,但他是被冤枉的,「我要留給孫子的,是我的清白」,他的妻子聽到這,也不斷啜泣。

蘇炳坤被指因參與1986年3月23日的新竹市金瑞珍銀樓搶案,新竹地檢署當年7月以《懲治盜匪條例》的強劫而殺人未遂罪嫌提起公訴,高院當年12月推翻新竹地方法院9月的無罪判決,對他判處15年的有期徒刑、並褫奪公權10年,最高法院在1987年3月駁回郭中雄、蘇炳坤的上訴,判決定讞。

高院合議庭28日針對蘇炳坤再審案第2度就此案進行調查程序,並開放庭前拍攝。(陳明仁攝)

針對黃東焄反駁這4項新事證的論點,羅秉成事後受訪時,再次綜合回應。羅秉成指出,檢察官依其法律見解,希望最高法院審查,這是他的立場,他予以尊重,但覺得很遺憾,檢察官個人如果真心認為這是冤錯案,在美國,是要撤銷起訴的,既然高檢署檢察官4次聲請再審、檢察總長4次申請非常上訴,都沒有成功,現在被告繼續求取清白,「檢察官應該要支持他」,「有沒有必要為追尋法律見解,把一個人的心靈折磨下去,請檢察官再斟酌三思」。

羅秉成說,黃東焄指這些新事證過去已經主張過,是有點誤會,按照2015年修正的《刑事訴訟法》第7-8條,法院已經審查過的證據,可以重新再提起,「一事不再理不是鐵板一塊」,對被告有利的時候,是可以有例外的,可以「一事再理」;另外,有些證據雖曾被主張過,但卻沒有被拿來作為其他有利被告的證明,例如陳榮輝列出的損失清單所記載的金飾重量與花飾等資料,雖在卷宗裡,卻沒有被拿來與寶興銀行找到的金飾比對過,比對後發現,寶興銀樓的金飾根本不是金瑞珍銀樓丟掉的贓物,這等於此案「沒有贓物」、「沒有物證」,只靠郭中雄的口供辦案,而口供又有很問題,原確定判決以為人贓俱獲,卻都是很薄弱的證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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